序言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4月由咸宁教育学院、咸宁应用科技学校、湖北省咸宁财贸工商管理学校合并组建,2003年7月、2007年7月,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咸宁财税会计学校、咸宁体育运动学校相继并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的办学历史源于1965年创办的湖北省咸宁专区财贸部门半工半读中等学校(1991年更名为湖北省咸宁财贸工商管理学校)。高等专科教育起始于1976年创办的华中农学院咸宁分院(1982年更名为咸宁地区教师进修学院、1987年更名为咸宁教育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咸宁、对接武汉都市圈,服务湖北、面向全国,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实施应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大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文化传承,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咸宁职院;英文名称是Xianning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缩写为:XNVTC。
学校法定住所地是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xnvtc.edu.cn和http://www.xnec.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由咸宁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上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2015年12月咸宁市人民政府与湖北省教育厅决定共建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为导向,立足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秉承“厚德尚能、砺志创新”的校训,坚守“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素质为基,技能为重”的育人理念,坚持“奉献、担当、进取、团结”的校风,践行“立德、乐教、 精业、厚生”的教风,倡导“明德、乐学、精技、修身”的学风。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与举办者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任免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录学生;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交流和合作;
(五)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构建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特色专业体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相关教学机构(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审议与论证,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探索开展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适当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团队培养,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
第十二条 学校发挥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校行企深度合作,推动地方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推进政校、行校、企校、所校深度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标。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教师出国培训、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带队伍、抓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工作机构,保障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党委决策和运行机制,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节 学校纪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察专员办公室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专员办公室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派驻,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坚持机制融合,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节 学校行政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推进学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以数字平台建设为支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创设数字化、智慧化学习环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纪监综合室主任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相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历教育、教师聘用、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专业的设置及教学、招生标准与办法,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负责评定教学成果奖、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由主任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是为了有效利用职业教育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校企双赢,搭建的“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平台,由地方政府主导,学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理事会依据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工会下设校务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七节 院(系、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院(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院(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检查并评价本院(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负责本院(系、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五)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六)负责本院(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绩效分配;
(七)负责本院(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经校长授权,聘用本院(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九)组织本院(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承担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承担本院(系、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履行一岗双责。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
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三条 院(系、部)下设教研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八节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专业技术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向校务民管理委员会表达异议、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校外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做好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六)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资格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六条 校友包括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或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人士。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为凝聚并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及事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校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
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校徽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圆图案主体以“楠竹之乡”的楠竹竹笋形象为雏形设计,竹笋周围四条波纹,下方有“1965”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外环上方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大写,外环下方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毛体集字。校徽色调有三款,分别是金黄色调、桔红色调和绿色调。
第六十六条 校旗主校旗为桔红底色,金黄标志和标准字;辅校旗分别为绿色底色,金黄标志和标准字;金黄底色,桔红标志和标准字。通用校旗规格为长192厘米、高128厘米,长与高之比为3:2。
第六十七条 校歌为“咸职之歌”
第六十八条 校训为“厚德尚能砺志创新”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凡学校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由校长签发,经咸宁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